11月1日讯,近年来,一些国内登山爱好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在登山经验不足、装备不完善、无高山向导、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藏违规私自登山,导致登山事故日益增多。
为此,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特别提醒广大登山爱好者,为了确保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不要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偷登。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是西藏境内攀登海拔5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行业主管部门,广大登山爱好者来藏攀登海拔5500米山峰时,需前往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山许可手续,登山团队应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之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山申请,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由中国方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将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记者从自治区登山协会获悉,申请进藏登山,必须符合《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要求
1. 登山团队应由两人以上组团,并且要有详细的登山计划和安全措施;
2. 领队和教练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登山资历;
3. 团队应包括登山向导和其他登山协作人员;
4. 保障登山活动和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和通讯设备齐全;
5. 申请时明确所登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登山时间、路线、队员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登山简历、住所联系方式、物资清单等。
登山团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登山计划,开展登山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登山计划,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向主管部门说明并同意,确认其变更部分或者重新办理登山手续,通过有资质的公司、俱乐部在登山向导的指引下开展登山活动。
山峰环境是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
对此,《登山条例》要求
1. 登山活动中,登山者应该保持山峰、营地和路线的环境卫生,将登山装备、废旧物品和生活垃圾带回营地,作无害化处理。
2. 此外,很多登山者有在山峰上安放纪念物、挂经幡等习惯,按照《登山条例》规定,登山者不得安放纪念物品和其他物品,应当保持山峰洁白无瑕。
3. 在开展登山活动中违反《登山条例》或未经批准开展登山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止登山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罚。